武汉大学档案馆(老图书馆)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武汉大学早期建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暂行)》《武汉大学消防工作暂行规定》《武汉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使用原则
(一)档案馆(老图书馆)主要用于校内师生开展活动需要,但不作为联欢活动场所,同时禁止一切商业活动。
(二)珞珈讲坛、高端学术论坛等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条 使用方法
(一)举办活动前,举办单位须提前在学校“共享会议室”系统中进行预约,由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审批通后方可使用。
(二)会议室按半天一次收费,收费标准遵照学校规定。
第三条 使用要求
(一)按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校史馆(老图书馆)举办活动的单位相关负责人是活动筹备和举办期间的消防和安全责任人。
(二)由于档案馆(老图书馆)容量有限,举办200余人的大型活动时,举办单位要请保卫部人员共同维持会场秩序和安全。
(三)举办单位必须遵守档案馆(老图书馆)管理规定,严禁烟火(包括冷焰火、蜡烛等)。
(四)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在档案馆(老图书馆)加装用电设备,不得改变内部建筑结构和装饰,不得擅自动用校史馆场地设备和改变桌椅摆放位置。
(五)举办单位不得在档案馆(老图书馆)墙面、家具等部位钉钉、打孔、悬挂或粘贴各种宣传画。
(六)举办单位责任人负责场地设备调试及使用前后的检查工作,保障活动过程中的设备正常使用及安全。电器设备接口使用必须有专业电工在场。
(七)原则上不组织参观者到档案馆(老图书馆)顶楼天台参观。如确有必要,须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全程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馆
2023年3月1 日